第四,关于留置期间的待遇。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在留置期间,并不能说明该人员已经被确定为违法犯罪,可能是被冤枉,因此,在调查期间仍以“同志”相称,而且,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尤其是对于留置人员的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将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被留置人员自杀、潜逃、被伤害或伤害他人等,而且,发生人身安全事件,立即上报上级监察机关。
第三,关于留置后的通知。根据《国家监察法》第44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这是法定的时间。但是,也有一种情况,不会在24小时内通知,即法律规定,在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不受24小时必须通知的约束。但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一,关于行使留置权限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根据《国家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是由个人决定;任何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个人不能决定对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法律还规定,地级市的纪检监察机关才有权批准留置。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如县或地级市的区级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