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则”不是来自经验的概括,而是用于解释具体的历史情景的概念图式。它们的发现或者毋宁说发明,是一件概念分析的事情,它们的应用则是一件情景分析的事情。因此之故,人们可能会说,社会研究占据了哲学和历史之间的中间位置。它可以在两极之间的这一个或那一个方向游动,但是,它却不能脱离这两极中的任意一极,作为一个自足的生命来生存。
历史,当它是“科学的”而不仅仅是编年史或者故事集成的时候,它就是对于过去的一个片断(其中有着有名姓的演员和制度)中事件逻辑的探究。从决定论观点进行的历史研究,差不多也就是研究历史变迁和人类行动的决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很大的但不是压倒一切的程度上,这些决定因素植根于社会组织结构之中,如角色的分配和行为模式的制度化。随着行动的社会决定因素的变化,行动也会是不同的。但是,决定因素的变化反过来又是行动的结果——除开自然界中独立于人的变化的那些情形。因此,人们的行动是由他们所处的历史情景决定的,但是历史情景本身又是人们的行动的结果。在人类既是自己命运的奴隶又是自己命运的主人这一事实中,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