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明显的结论应该是说(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个概括公理),”任何证据都不足以建立一个神迹,除非它的力量太强,使它的‘虚妄’比它所欲建立的那种事实更为神奇;不过即在这种情形下,两造的论证仍然可以互相消灭,而且较强的论证所能给我们的信念,也只是和减除了弱的力量后所余的力量相等。“某人如果告我说,他见一个死人复活,那我心里就会思考,他还是欺骗别人,或受别人欺骗的机会多呢?还是他所述的事情真正发生的机会多呢?我把各种神迹互相衡量,按照我所发见的优势,来下判断,而且我总要把较大的神迹排斥了。如果他的证据的虚妄比他所述的那件事更为神奇,那他才可以来命令我的信仰或信念,若非如此,那他休想使我信仰他。
第二节
在前边的推论中,我们曾经假设,一个神迹所依以建立的那种证据,也有可能成为充分的证明,而且那个证据的虚妄会成为一种实在的怪异。不过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让步太大了,而且从来没有任何一个神异的事情是建立在那样充分的一个证据上的。